(2017)浙0303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章国金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雷保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国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雷保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民初2408号原告:章国金,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杨益,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龙城锦园2幢10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74795786D。法定代表人:温将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丽琴,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雷保勤,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国金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区支公司、雷保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国金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保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国金对部分当事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国金撤回对被告雷保勤的起诉。审 判 长 陈金珠人民陪审员 陈继秀人民陪审员 杨销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乐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