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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彩红与马铁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彩红,马铁钊,马雪青,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崔彩红。被执行人马铁钊。被执行人马雪青。被执行人李秀华,女,1972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榆州中路315号2号楼4单元202室,联系方式1393142****。崔彩红申请马铁钊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361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彩红于2017-3-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