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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民初51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姚X与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5177号原告:姚X。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被告: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X,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丹,江苏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姚X与被告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物业公司)、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房产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姚X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被告X物业公司、X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孙梦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2、两被告返还原告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两被告赔偿原告中央空调不能继续使用的其他损失403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本市XX业主,X房产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2000年底,X房产公司发出要约,称X小区是“首创全天候恒温住宅小区”,其“国际流行的冰蓄冷技术中央空调、24小时恒温热水系统,能耗指标为分体空调的60%左右”,“中央冷暖空调采用IC卡计量仪表进行收费,用户通过向银行购买一定金额的IC卡,插卡后即可使用,不用不收费。生活热水由热水表计量,每月定期由专人上门抄表收取费用”,“使用寿命50年”。X房产公司还对相关费用预算进行了比较。2001年10月31日,原告前夫李斌与X物业公司签订《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同日,X房产公司通过X物业公司向原告前夫李斌收取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风机盘管、自动温控费共计6200元。2013年11月18日,X物业公司单方面停止了热水及中央空调的供应。部分业主已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相关事实由(2014)钟民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鉴于热水及中央空调系统已经无法恢复供应,两被告应返还开户费用并赔偿原告的材料损失费用。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X房产公司辩称,X房产公司不应承担责任,X房产公司并未承诺承担任何的费用及其他责任,故要求其承担本案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X物业公司辩称,原告支付的总价包含风机盘管、配套管路、配件等材料、安装费用及开机调试、两年的包修费用,该系统已使用多年,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中央空调开户费实际上已经涵盖了配套管路、配件等相关材料、安装费用、开机调试及2年保修费,收取开户费是合理的,也是有具体出处的。我司确实为李斌提供了中央空调供应服务。经审理查明,原告系X房产公司开发的X小区X业主。X房产公司在该小区的宣传彩页上注明“首创全天候恒温住宅小区”,“中央空调、24小时热水供应”,并注明空调与热水费用节省40%左右,冷热水设施24小时现场管理,使用寿命长达30-50年。2001年10月31日,原告的前夫李斌向X物业公司支付了风机盘管、自动温控费6200元。2003年7月25日,原告的前夫李斌向X物业公司支付了中央空调开户费10000元。后X物业公司向李斌供应中央空调,并向李斌收取使用费用。X物业公司已于2013年7月份从X小区撤场,中央空调、热水供应未恢复。审理中,李斌承诺放弃对本案所涉中央空调的一切权利,关于中央空调的所有权利由原告享有。上述事实,由收据、承诺书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X物业公司应履行供应中央空调的合同义务。本案中,X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承担中央空调的供应及维护义务并收取了费用,其理应履行相关的合同义务。现X物业公司长期停止中央空调的供应,且已经撤离小区,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因为X物业公司长期未能恢复供应中央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原告在继受相应的合同权益后亦不能使用中央空调,故原告有权在X物业公司终止履行合同后要求其返还开户费用,并赔偿损失。原告主张返还开户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4030元,因风机盘管等材料已经使用,后续也无法继续使用,结合原告实际使用时间本院酌情支持折旧损失3700元。关于原告主张解除李斌与X物业公司签订的《室内风机盘管安装协议》,原告未能提供上述协议,故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X房产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X房产公司系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出售房屋时向李斌作出了中央空调、24小时热水供应的承诺,故履行相应设备的维修义务并确保其在合理期间内处于适用状态本身就系其合同义务,因为若相应设备无法使用,则其对李斌作出的中央空调、24小时热水供应的承诺根本无法实现。另外,李斌向X物业公司支付开户费、材料费均是为了实现上述合同目的:享受中央空调及24小时热水供应的特色服务。李斌在转让涉案房屋时明确将相应的合同权益一并转让给了原告,现两被告均不履行相应设备的维修义务导致原告无法享受上述特色服务,故两被告就此均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X房产公司、X物业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姚X空调开户费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姚X其他损失370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元,由被告常州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包艳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晔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