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马启才、柳抓西才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启才,柳抓西才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启才,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2016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柳抓西才旦,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土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启才、柳抓西才旦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岩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启才、柳抓西才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启才至本市城东区互助路15号毛纺西院小区7栋4单元楼下,将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60元)盗走,于次日将摩托车卖出,赃款挥霍。2.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马启才、柳抓西才旦经预谋至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碧水园A6小区16栋楼下,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400元)盗走。6月14日,二被告人将盗得的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所得赃款二人均分并挥霍。案发后,车辆发还被害人。3.2017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马启才、柳抓西才旦经预谋至本市铁新区E-4小区6号楼1单元楼下,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现代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盗走。后又在本市平安区华金小区4号楼1单元北侧,将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豫鸟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87元)盗走。二被告人将电动车骑回西宁,于次日欲将车辆卖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将车辆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马启才共盗窃作案三起,价值人民币12177元,被告人柳抓西才旦盗窃作案二起,价值人民币8717元。2017年8月10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证[2017]5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2017年7月6日西宁市价格认证中心宁价认字[2017]4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价值3460元。2017年7月10日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豫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豫鸟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1987元。2017年7月12日海东市价格认证中心东价认定字[2017]19号《关于现代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书》下现代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户籍信息;证人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樊某、王某1、王某2、韩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监控截屏、讯问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启才、柳抓西才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启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并依法上交国库);被告人柳抓西才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缴纳并依法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邱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