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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079仓赵青与阜宁县陈良镇新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仓赵青,阜宁县陈良镇新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4079号原告:仓赵青,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陈良镇新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陈良镇新涂村。法定代表人:周海华,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仓赵青与被告阜宁县陈良镇新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仓赵青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仓赵青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仓赵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3元,由原告仓赵青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刘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