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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宋某与吴传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吴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被执行人:吴传发,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吴传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福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