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57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宋慈梁纪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宋慈,梁纪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5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尤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畅,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慈,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芬芬,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梁纪日,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慈、梁纪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9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做出《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于当日提交本院。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雪梅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谈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