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6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王桂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王桂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613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花,女,196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王桂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桂花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云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