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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吕金平申请执行张方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金平,张方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吕金平。被告:张方剑。申请执行人吕金平与被执行人张方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方剑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方剑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本院未发现张方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巢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