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法定代表人:许亦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照新,该公司董事长。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郑民四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中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开封东大街支行的存款1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