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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彭东成与乳源瑶族自治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东成,乳源瑶族自治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659号原告:彭东成,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住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解放北路。法定代表人:黄明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彭东成诉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彭东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东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东成撤回对被告乳源瑶族自治县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彭东成负担。审 判 员 马汉移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艳妮书 记 员 丘世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