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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6038徐福琴与顾倍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琴,顾倍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038号申请执行人徐福琴,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倍吉,女,198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男,1988年6月18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徐福琴与被告顾倍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顾倍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福琴借款本金15万元,支付利息2万元、诉讼费1000元,合计17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徐福琴负担。至期,因上述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徐福琴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1000元,执行费246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福琴因申请债权已全部实现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事人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尊重。现申请人徐福琴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系其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509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代理审判员  朱应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步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