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3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文成、凤台县朱马店镇李庙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文成,凤台县朱马店镇李庙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3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文成(朱志伯),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凤台县朱马店镇李庙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朱马店镇李庙村。法定代表人:李义杰,系该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朱文成与凤台县朱马店镇李庙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凤台县朱马店镇李庙社区村民委员会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福彦审判员 胡文景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