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2执恢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丹梅、娄玉香申请执行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丹梅,娄玉香,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2执恢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丹梅,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申请执行人:娄玉香,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丹梅、娄玉香与被执行人王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磊名下有位于开封市锦绣皇城21号楼1单元1层102号房产一套,现该房产已被我院实施查封并于2017年8月22日在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依法拍卖,在对其名下房产司法拍卖过程中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向我院提交一份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一份告知函,关于《开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批示要求,开封市公安局州桥分局已对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王磊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七)关于民事案件处理问题要求》本院决定停止对其名下开封市锦绣皇城21号楼1单元1层102号房产的司法拍卖。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明也不能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202执恢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栗庆平审判员 万朝阳审判员 梁成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