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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晓玲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晓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60号罪犯杨晓玲,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廉江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杨晓玲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北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判决,被告人杨晓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赃款、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晓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晓玲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杨晓玲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晓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96.5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晓玲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晓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