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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马瑞云、张文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瑞云,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马瑞云,女,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张文杰,男,汉族,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曲沃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杰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瑞云纠纷款1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文杰所有的雷克萨斯轿车一辆(车号晋LC6137**x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