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勇英申请执行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英,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英,男,汉族,1961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德夫,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勇英申请执行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勇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075.08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