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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勇英申请执行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英,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张勇英,男,汉族,1961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孔德夫,男,汉族,1954年11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勇英申请执行郑州合信硼业有限公司(原嵩山特材集团河南磨料有限公司)、嵩山特材集团有限公司、孔德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勇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075.083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