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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折浩宇、曹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翠,折浩宇,曹璐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冯翠,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民乐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折浩宇,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中供销大厦*号楼**楼*号。被执行人曹璐瑶,女,汉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折浩宇之妻。本院执行冯翠申请执行折浩宇、曹璐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折浩宇、曹璐瑶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及执行费。2017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折浩宇、曹璐瑶自愿用折浩宇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供销大厦2号楼13楼7号房屋作价45万元抵偿给冯翠,剩余6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40000元,于2018年3月30日前给付25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2017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21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按原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裴 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