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2民初45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晓杰、刘菲菲等与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杰,刘菲菲,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2民初4568号原告:赵晓杰,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莱阳市1号。原告:刘菲菲,女,198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莱阳市1号。被告: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卫国。原告赵晓杰、刘菲菲诉被告烟台建大诚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杰、刘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怡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