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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石兰英与王志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兰英,王志有,郑州市皇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环支路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555号原告:石兰英,女,汉族,1980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王志有,身份信息不详。第三人:郑州市皇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环支路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二环支路1号11号院3号楼附二号。负责人:王长林。原告石兰英与被告王志有、第三人郑州市皇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环支路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兰英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有、第三人郑州市皇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环支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英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志有、第三人郑州市皇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环支路分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兰英负担。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号日书记员  弓园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