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73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与青岛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325号原告: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莱州市开发区玉海路日进公司东。法定代表人:党跃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庆,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同河东路10号。法定代表人:宋敬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裕信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80元,由原告莱州市跃平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俊卿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张涛书记员仲伟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