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忠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忠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3民特10号申请人:吴忠民,男,193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2017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吴忠民的申请书。申请人吴忠民称,邵闽生母亲潘兰珍向其借款,因邵闽生母亲已死亡,邵闽生系潘兰珍的法定继承人,其已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闽生等二人归还欠款,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10月11日受理该案[案号为(2017)浙0802民初4918号]。现邵闽生因生活无法自理,吴忠民认为其与邵闽生系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1、宣告邵闽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2、指定江孝玉为邵闽生的监护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吴忠民已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邵闽生等二人归还欠款,现其在诉讼中要求宣告邵闽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向原受诉人民法院提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吴忠民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建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