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7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付某1与孙某、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孙某,杨某,付某2,付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7326号原告:付某1,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孙某,女,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某,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付某2,男,200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付某3,男,201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蓟县。原告付某1与被告孙某、被告杨某、被告付某2、被告付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付某1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1负担。审判员 蔡玉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