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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宋艳斌与蒋银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斌,蒋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宋艳斌,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蒋银霞,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银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宋艳斌小孩宋天煜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抚养费2400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蒋银霞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银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艳斌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银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