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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7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台州市启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启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冯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542号原告:台州市启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34415497XK,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食品街164号。法定代表人:侯从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君飞,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刚,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台州市启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冯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冯刚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18日,被告冯刚向原告台州市启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7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台州市启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冯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章 骞?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