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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喻邵军简霞仙与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霞仙,喻绍军,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2607号原告:简霞仙,女,1974年6月25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喻绍军,男,1974年3月6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袁向东,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北区金开大道****号(办公楼)11、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26341C。法定代表人:李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况洪江,重庆翰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农场湾**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28956823。法定代表人:唐大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原告简霞仙、喻绍军诉被告重庆建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多佳厨房设备技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简霞仙、喻绍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霞仙、喻绍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因原告自愿撤诉,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承担,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冉玲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