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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建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峰,李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峰,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延安市永坪炼油厂退休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世纪华宝小区5号楼1单元1802室。被执行人李延玲,女,汉族,1963年4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延川县人,延长石油集团后勤处退休工人,现住宝塔区石油小区15号楼2单元801室。申请执行人高建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50元。2017年10月13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专户缴纳了案件款36350元,本案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领取了3635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已自愿放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6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