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民初8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李长明、王贺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李长明,王贺庆,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2民初853号之二原告: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大把沟。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水,男,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协商鉴定机构,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长明,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淇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步瑞英,女,系李长明之妻,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贺庆��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淇县人。被告: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法定代表人:李合明,该村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波,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反驳诉讼请求,提交证据,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原告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长明、王贺庆、淇县庙口镇三王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鹤壁市腾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段绍光审 判 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程新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亚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