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王桂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王桂玲,登封市路安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39号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民,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琼,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桂玲,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登封市路安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卢店镇迎宾大道西段1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699998280L。法定代表人:王桂玲。被申请人:张玉振,男,汉族,1971年3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8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三被申请人王桂玲、登封市路安道路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玉振银行存款15.8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312元,由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金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怡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