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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02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管国相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国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602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国相,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暂住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现在安顺市西秀区康复中心治疗。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国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子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国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管国相因锁事与李某2荣发生纠纷,后管国相怀揣菜刀到安顺市西秀区摆家屯村李慧荣的出租房殴打李某2荣,被害人李某1上前阻止,管国相便用菜刀将李某1头部砍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管国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管国相对公诉机关指控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李某2荣因电脑丢失后怀疑被被告人管国相拿走,二人为此发生矛盾。同月7日21时许,李某2荣在亲属陆某华家吃饭时将此事告知陆某华及被害人李某1,饭后陆平华、李某1陪同李慧荣回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摆家屯村李慧荣的出租房。被告人管国相从电话中得知李某2荣回家后,即携带菜刀来到李某2荣的出租房,与李某2荣发生抓打,被害人李某1上前阻止时,被管国相用菜刀砍伤头部,陆某华报警后,被告人管国相逃离现场并将凶器菜刀丢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1之伤属轻伤二级。2017年4月2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宏宇小区旁的“旭日网吧”将被告人管国相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书证1、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管国相生于1986年8月22日等基本身份情况,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对管国相上网追逃,2017年4月2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宏宇小区旁的旭日网吧将管国相抓获。二、证人证言1、李某2荣证言证实,2016年12月6日21时许,我打电话给管国相,让他来我家把我笔记本电脑的U盘还给我,但是管国相的手机是关机的,12月7日上午9时,管国相看到手机的来电提醒后就来到我家找我问我有什么事,还从衣服里面拿出两把扳手放在桌上,我说我们都是本家人,我的那台笔记本电脑是不是你拿的,电脑就算了,但是我的那个U盘对我很重要,如果是你拿的,你把U盘还给我就行了。管相国听后就骂我,然后就冲上来打我,打完后管国相就出门了,过了2分钟,管国相又回来,又打了我一顿,然后就离开了,当时我没有报警,就直接上班去了。当天19时许,我下班后到安顺市新大十字我幺舅家陆某华家中,我将我的电脑被盗的经过和我找管国相要U盘被打的经过告诉了我幺舅,我幺舅说你被盗的事情没有证据。我就从我幺舅家出来就接到管国相的电话,电话中管国相说你冤枉我的事要给我个交代。我当时害怕再次被打,我就回到我幺舅家,我幺舅让我在他家,我说我先到家里把新买的电脑和一些重要的东西拿过来,明天就搬家了。这时管国相打电话过来问我回来了没有,我幺舅拿过电话说了一句“不回来又怎样?”,之后我幺舅担心我一个回家受到什么伤害,就和他两个朋友一起送我到摆家屯的家中,我和李某1还有另一名男子先进我家里坐着,这时管国相打电话给我,问我到家了没有,过了2分钟后,管国相和他的哥哥到了我家,刚进家门,管国相就问“刚才接电话的是哪个?”,我说是我幺舅,他已经出去了。管国相说“你喊人来威胁我”,然后就过来打我,我躲开了,李某1上前想将管国相拉开,管国相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就要砍李某1,第一刀没有砍到,被李某1躲开了,第二刀直接砍在凯的额头上,管国相砍准备砍第三刀时,就被我从后面抓住了管国相的手,管国相的哥哥想上前帮忙,我幺舅从外面进来,看到李某1被砍倒了,就报了警,在我幺舅报警的这个时间内,管国相就拿着菜刀跑出门了。管国相是龙宫镇人,是我本家,管国相喜欢赌博,就在安顺混日子。2016年11月我在摆家屯遇到管国相,出于礼貌,我邀请管国相到我家去玩,他就记住了我家的地址,经常来我家混吃混喝,还在我家呆了二十多天,因为他没有经济来源,常常向我借钱,然后就到附近的娱乐室打麻将,所以我的电脑被盗后,家里又没有撬动和翻乱的痕迹,我才怀疑是管国相拿了我的电脑,我问他却被他打了。所以才有我幺舅的朋友李某1帮我理论,却被管国相砍伤的事情发生。管国相使用的菜刀是一把普通的菜刀。2、陆某华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19时许,我外甥李某2荣(小庆)来找我,我朋友李某1也在我家玩,期间我们喝了一杯酒,李某2荣跟我说他的电脑被盗了,他怀疑是跟他一起住的朋友管国相偷的。李某2荣找过管国相问过这个事情,但是管国相不承认,还打了李某2荣。我担心李某2荣一个人回家比较危险,就让李某2荣今晚在我家住一晚,但李某2荣说他上班需要带的东西还在家里。我说我陪你回家拿你上班要用的东西。当晚22时许,我跟我朋友李某1陪着我外甥李某2荣来到摆家屯,我在李某2荣家门口小卖铺买了一个打火机,李某2荣和李某1先进屋子。过了一分钟左右,管国相从外面进了李某2荣的家中,我赶紧跟着管国相进去,听见管国相说了一句“你喊人来威胁我?”,管国相就从衣服时面拿出一把菜刀,一刀砍在我朋友李某1的头顶上。我看到李某1捂住头部,流了很多血。管国相砍伤人后就跑出门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3、管国祥证言证实,2016年12月7日22时许我弟弟管国相在我住的东关摆家屯出租屋吃饭,吃完后管国相跟我说李某2荣让管国相到李某2荣住的地方去讲清楚偷电脑的事情。因为李某2荣的电脑不见了,他怀疑是管国相偷的,之前因为这个事情管国相还打了李某2荣两耳光。当时李某2荣家住在我家的斜对面,我和管国相一起到李某2荣家,到了门口,就看见两名男子站在李某2荣家门口,我们直接进屋子里面,李某2荣坐在床上,旁边椅子上坐着两名男子。管国相跟李某2荣说“我没有偷你的电脑”,然后坐在椅子上的男子就站起来与管国相发生争吵,争吵的内容我没听清。然后我看见两人互相扭打起来。李某2荣准备上前帮忙,我将李某2荣拉开。旁边另外一名男子就跑出门去打电话叫人,我就跟着这名男子出去,跟他说你叫再多人来都没有用,只会害了李某2荣,我就回家了。之后发生什么事情我不清楚。管国相是我亲弟弟,当天晚上在我家吃饭。三、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7日19时许,我到安顺市西秀区新大十字朋友陆某华家中吃饭,吃完饭后陆某华叫我跟他一起帮忙到东关摆家屯他侄儿李某2荣家中搬东西。我和陆某华还有李某2荣三人一起到东关摆家屯,当晚21时许我们到了李某2荣家中,陆某华就在门口小卖部买打火机,我和李某2荣开始搬东西。当时就有一名陌生男子进入李某2荣家里,进门就问刚才接电话的是哪个?李某2荣就说刚才接电话的是我舅舅(陆某华)。那名进入房间的男子就开始冲上去把李某2荣接在床上打,我看见李某2荣被打后,就说了句,兄弟你有哪样事情好好讲,不要一进来就打人。我上前准备将该男子拉开,该男子就用右手从怀里拿出一把菜刀,一下子就砍在我的头顶上,我被砍伤后用手摸了摸头顶全是血,我就跑出房门,让陆某华报了警。四、被告人管国相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19时许,李某2荣打电话给我,但电话没电没有接到电话。后我回电话给李某2荣,对方就在电话里面骂我,我一听不是李某2荣,当时手机又没电了,我就拿去充电,开机后看到有十多个李某2荣打的未接电话。我打电话给李某2荣,李某2荣说你过来。当时我被骂后比较气愤,正好在做菜,我就拿着切菜的菜刀放在上衣左边荷包,来到李某2荣租住的地方。到李某2荣家后,我看见有两个人站在门后,我敲门进去,发现家里还有李某2荣和两名我不认识的男子在家。进门后我问李某2荣,刚才接电话的是哪个?房间里面站着的那名男子就走上前靠近我,并对我说,哪样事,你要搞哪样讲。我对李某2荣说,你喊人来吓我?我看对方抬高左手好像要打我的样子,我就用左手挡住,并从荷包内拿出菜刀朝那名站着靠近我的男子(我进屋时站着的男子)铲过去,那名男子低了一下头,菜刀铲到那名男子的后脑勺位置上。那名男子就捂住了头,李某2荣抱住我的腰拦住我,那名被我铲到的男子跑出门打电话。我推开李某2荣后就跑出门,跑了十多米后我就将菜刀随手扔在路边。跑到轿子山小区路边。当天是李某2荣怀疑我偷了他的电脑,我就让李某2荣喊寨子里面的人在场,当面和我讲清楚。当天下午李某2荣才会打电话叫我去他家的。五、鉴定意见1、安某公司鉴(损伤)字[2017]01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1主要损伤为头皮缺损,头皮缺损面积达10cm2,符合锐性损伤所致特征,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4条b)款之规定,评定为轻伤二级。六、辨认笔录1、李某2荣辨认笔录证实,李某2荣辨认出7号管国相就是2016年12月7日22时用刀砍伤李某1的人。2、李某1辨认笔录证实,李某1辨认出7号管国相就是2016年12月7日22时用刀砍伤李某1的人。3、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管国相指认2016年12月7日晚用菜刀砍伤人的地点在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摆家屯村李慧荣的出租房;将菜刀丢掉的地方在李某2荣的出租房处往北走约20米处。另公诉机关提交的贵州天健七十三医院疾病证明书,因系复印件,无医院疾病证明章,且未与原件核对,证据来源不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管国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管国相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管国相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国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 志 康人民陪审员 邓 金 琼人民陪审员 陈 兴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扬(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