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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红妹与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妹,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353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妹,女,197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北村。法定代表人朱俊刚。申请执行人张红妹与被执行人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与俞爱军、顾爱玉、殷洪等31人2016年9月29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二、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同意于2017年1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1402844元(详见第988号仲裁调解附件调解支付栏)支付方式:银行转账,转入申请人工资卡。逾期未支付的,申请人可直接按标的的110%向常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及请求以外其他劳动权利。三、常熟市珠利盛服饰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78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苏E×××××东风牌汽车一辆,但该车辆被锁定,暂无法处置;除由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若干机器设备待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78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由本院另案查封的被执行人若干机器设备待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6)第988号仲裁调解书中张红妹申请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步全赢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施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