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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杨敏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刑初2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敏,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2014年10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汨罗市看守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时20时许,被告人杨敏与被害人杨某1在位于汨罗市归义镇百丈村庙内,因组上征地补偿款发放一事产生口角纠纷,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两人被群众劝开,被害人杨某1意欲离开,被告人杨敏余气未消,在庙门外追上杨某1,将杨某1打倒在地。两人再次被群众劝开,各自回家时,被告人杨敏驾车路过被害人杨某1家中,又在杨某1家地坪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殴斗,将杨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杨某1L2、3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后,被告人杨敏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敏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情况说明;汨罗市中医院诊断资料;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CT影像资料;通话记录;岳阳正义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0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汨公物鉴活检字[2017]26号法医鉴定意见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5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杨某2、杨某3、杨某4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被告人杨敏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敏曾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时20时许,汨罗市归义镇百丈村9组在百丈村庙内开会时,被告人杨敏与被害人杨某1因汽车站附属工程投标款发放一事产生口角纠纷,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后两人被群众劝开。被害人杨某1在离开时,被告人杨敏余气未消,在庙门口拿了一根木棍欲打杨某1,被群众将棍子抢走,被告人杨敏和杨某1扭打在一起并倒在地上,两人再次被群众劝开,各自回家。被告人杨敏驾车路过被害人杨某1家时,又在杨某1家地坪与被害人杨某1发生殴斗,将杨某1打伤。经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1L2、3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敏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所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敏主动赔偿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杨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敏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敏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害人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杨敏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敏实施犯罪行为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告人杨敏的到案经过材料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敏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处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所传唤到案。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4)汨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敏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汨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4、汨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伤情鉴定作出之前,百丈村村长与办案民警曾就此案邀集双方当事人到所协商,但杨敏明确表态不赔礼道歉,医药费也没有支付,杨某1不接受和解。2017年4月14日9时许,民警在杨敏家将杨敏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5、汨罗市中医院诊断资料证明,2017年1月16日杨某1在汨罗市中医院诊断L2-3左侧横突骨折。6、鉴定意见书(1)岳阳正义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20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某1所受损伤诊断为:L2、3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汨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汨公物鉴活检字[2017]26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某1所受损伤诊断为:L2、3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3)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5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杨某1左侧L2、L3横突为新鲜骨折。7、汨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8、杨某1的CT影像资料视听资料证明,杨某1受损部位CT成像的情况。9、通话记录证明,2017年4月14日14时19分,16时07分,被告人杨敏与杨某4通话情况。10、被害人杨某1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证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敏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2万元,被害人杨某1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杨敏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杨敏从轻处罚。11、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他于2017年元月16日晚上七点在百丈村下门楼的庙里召集村民开会。杨某1先来,杨敏后来,杨敏就冲杨某1喊了一声三嗲,杨某1回答杨敏你还认识三嗲啊,随即两人发生了口角。他将两人拉开。然后组织开会,过了十几分钟,杨敏就提出来汽车站附属工程投标款暂时不能分,杨某1就说这个钱要分,其他组的投标款都分了。两人在会上一边争吵一边靠拢,随后两人打了起来,他就去把杨某1拉开了,杨某3和陈某1抱住了杨敏,杨某1就去拿了一个簸箕,朝杨敏的脚上打了一下,他把簸箕抢走,之后杨某1就被组上的人推到庙门外,杨敏不服气,就去追,并在庙门口拿了一根木棍追上杨某1,随后杨敏的棍子不知道被人抢了还是他自己丢了。杨敏和杨某1又扭打在一起,两人都倒在地上,之后他们两人就把他们拉开,杨某1被人拉回家,他就报警了。等他报警,他到了杨某1家的水泥坪里,他看到杨敏脑袋在流血,杨敏就到医院去了。他们一共打了三次架,一次在庙里面,一次在庙外面,一次在杨某1家的水泥坪。但是第三次打架他没在场。(2)证人杨某3的证言证明,其证言与证人杨某2证言基本一致。在庙里开会,杨敏和杨某1对打。庙外杨敏追出去,他听到有人喊救命,他们出去看到杨敏把杨某1按在地上用拳头打在身上,木棍被群众抢走了,他们把杨敏拉开。过了5分钟左右,杨敏开车到了三嗲家中,杨敏看到杨某1在门口,又冲过来要打杨某1。杨敏左手箍住杨某1的头,右手对着杨某1的胸口打,他和陈某1把杨敏拉开,杨某1就跑,杨敏又追上去,对着杨某1打,把杨某1打在地上,他和陈某1去扯,杨某1在地上捡了一块红砖对着杨敏的额头上打去。(3)证人杨某4证言证明,2017年4月14日的样子,城北派出所的陈某2上午给他问杨敏是否在家,并说派出所要找他。他就通知杨敏在家里等,杨敏讲反正他不会走。没多久,派出所就在杨敏家将杨敏抓走了。12、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16日晚上20时许,他们9组在村的庙里开会,他和杨敏因为组上的工程款分配一事发生口角,杨敏就从他对面冲过来对他打一拳然后一脚把他踢倒在地,随后杨敏被人拉开,他就爬起来在地上捡起铝皮簸箕去打杨敏,但没有打到。杨敏就又冲过来,对他拳打脚踢,杨敏又被人拉开。杨某3、杨某5、陈某1要他快跑,他就往庙外面跑,杨敏就在庙里拿了根木棍追出来,杨敏追上他用木棍朝他的左后腰打了一下,杨某3他们又把杨敏扯开了,他就往家里跑,到了他家地坪里,杨敏又追到他对他拳打脚踢,再次把他打倒在地,杨某3、陈某1又来扯架,他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石头,对着杨敏的脑袋打了一下,杨敏再次把他打倒在地,就没有打他了,后来警察来了。他在和杨敏打架之前几个月没有受过伤,他以前发生过交通事故,那是2010年9月、10月份的事,当时是锁骨骨折,他2016年9月的样子还因为静脉曲张在汨罗市人民医院动过一次手术。13、被告人杨敏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他到庙里去开会,看到杨某1,喊了声“杨三嗲”,结果杨某1回了一句:你还认老子是杨三嗲呀。他就没有理杨某1。后来组上讨论70万元征地款的事情,他不同意分钱,杨某1就说:老子就要分,看谁要怎样。他们就吵了起来,一边吵一边走近,在骂起来的时候,杨某1对着他的胸口打了一拳,然后他对着他的头部打了二至三拳,他们就对打起来,随后被人扯开。扯开后他没有动手了,杨某1拿了把不锈钢的簸箕来打他,打在他的脚面上,他又和杨某1对打起来。杨某1就往庙门外面跑,他气不过,就在庙门后面拿了一根木棍,追了出去,看到坪里有5、6个人,因为天黑了,他不知道谁是杨某1,这时有人把他的木棍抢走了,后来他看清了杨某1的位置,他就抓住杨某1,准备打杨某1,但是被人扯住了,他就和杨某1就面对面抱着摔倒在地上,然后他们都被人扯开了,随后杨某1回家了,他也开车回家,当他车经过杨某1家门口时,对面来车了,他就停在边上,他在车里听到杨某1说还要打死他,他就下车走到杨某1的前面,对着杨某1的头部打了两拳,然后他就被陈某1等人扯开,这时杨某1就在地上捡了一块红砖往他头部打来,他随后就对杨某1头部打了几拳。之后他们就被劝开了,他就去中医院接受治疗。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敏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1的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杨敏的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尚审 判 员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张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 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