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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建勇与吴社付、盐城市京正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勇,吴社付,盐城市京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徐洪海,阜阳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668号原告:郭建勇,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明,漯河市召陵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社付,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盐城市京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洋马镇厚朴西路南侧(洋马工业园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被告:徐洪海,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王郢路南侧。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255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511号。被告:漯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解放路南段66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大学路东段。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勇诉被告吴社付、盐城市京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徐洪海、阜阳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九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勇撤回对被告吴社付、盐城市京正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徐洪海、阜阳市连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漯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勇负担。审判员  陈宝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