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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30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延宏与被执行人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延宏,刘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白延宏,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刘大鹏,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延宏与被执行人刘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和白延宏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10月13日刘大鹏履行了5000元后与白延宏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3日给申请执行人白延宏先履行5000元,其余的15000元及利息于2017年12月1日将该案全部履行完毕。二、刘冲自愿为刘大鹏担保,如到期履行不了,刘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日白延宏以与刘大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兑现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白延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侯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