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82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8251号之一原告: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仙岩镇仙岩村。法定代表人:董正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环湖西路1916号。法定代表人:张武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计1485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5元,由浙江威力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过岸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