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喻超、陈兰兰与袁苏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超,陈兰兰,袁苏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2091号原告:喻超,男,198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原告:陈兰兰,女,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苏雅,女,198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喻超、陈兰兰与被告袁苏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袁苏雅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金彪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范幼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