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72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柳生与许凤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柳生,许凤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72202号原告:谢柳生,男,1988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许凤治,女,198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谢柳生诉被告许凤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谢柳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柳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元,减半收取计125.50元,由原告谢柳生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