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曹若福与郭华、曹若智等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若福,郭华,曹若智,曹向才,郭会,王明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若福,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光明砖厂合伙人,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向礼(系原告曹若福儿子),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额敏县滨河花园小区*单元***室,身份证号:652522197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华,男,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光明砖厂合伙人,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若智,男,194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光明砖厂合伙人,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向才,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光明砖厂合伙人,现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会,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光明砖厂合伙人,现住额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东,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额敏县光明砖厂合伙人,现住额敏县。上诉人曹若福因与被上诉人郭华、曹若智、曹向才、郭会、王明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县人民法院(2016)新4221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但考虑要将本案了解,仍需要当事人双方的配合,现双方均提出了最终解决的方案,为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同一,现决定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组织进行合伙清算,最终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得到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额敏县人民法院(2017)新4202民初第8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额敏县法院重审。审判长 明 丽审判员 叶尔扎提审判员 滕 媛 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德 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