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8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丁某某,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