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4民初1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811号原告:陈某某,男,1978年2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被告:丁某某,女,198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且又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秦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