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涂远鹏、柯红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远鹏,柯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涂远鹏,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柯红良,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区,申请执行人涂远鹏与被执行人柯红良债务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罗凤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涂远鹏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涂远鹏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涂远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年8月16日作出的(2002)罗凤民初字第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