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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于小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于小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法定代理人唐国军,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于小民,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于小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于小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