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5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何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5378号原告:鲁某某,女,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被告:何某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本案诉讼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文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