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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盛租赁站与罗玉飞、唐建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盛租赁站,罗玉飞,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盛租赁站。住所地:仁和区迤沙拉大道842号。经营者柘桂琼。被执行人罗玉飞,女,1993年4月2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被执行人唐建华,男,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本院在执行(2017)川0411执605号攀枝花市仁和区东盛租赁站申请执行罗玉飞、唐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411执6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仕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