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13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兴辉申请执行龙光金、杨东明、何学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兴辉,龙光金,杨东明,何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兴辉,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侗族,农民,贵州省黎平县坝寨乡器寨村。被执行人龙光金,又名龙波,男,199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镇西门屯。被执行人杨东明,男,1994年6月25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荷花塘。被执行人何学平,男,1976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黎平县德凤街矮枧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何兴辉申请执行龙光金、杨东明、何学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在执行中,通过邮寄、直接送达两种方式向被执行人龙光金、杨东明、何学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何兴辉赔偿经济损失9682.3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按申请人意见,不追究三被执行人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龙光金已履行完毕,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学平的银行存款2350元,被执行人杨东明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相继查询了被执行人何学平与杨东明的车辆、房产等,并到被执行人其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学平、杨东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何兴辉,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何学平、杨东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黎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远 芳审判员 何 鲲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付(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