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立洪、丁俊福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立洪,丁俊福,张晓明,王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31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立洪,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疑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15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6年6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刘丰,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俊福,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暂住威海市环翠区。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蔡伟鸿,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晓明,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废品回收,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暂住山东省龙口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洪成,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废品回收,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水县,暂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犯盗窃罪、被告人张晓明、王洪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立洪及辩护人刘丰、被告丁俊福及其辩护人蔡伟鸿;被告人张晓明、王洪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于2016年9月27日21时许,驾驶鲁Y×××××号金杯面包车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上善堂工地,使用断线钳剪断电缆,盗窃3x185型ZC-YJV22电缆49.22米后,高立洪、丁俊福用壁纸刀将电缆剥皮,并将电缆内紫铜运至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某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王洪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72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418元。2、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于2016年10月1日23时许,驾驶鲁Y×××××号金杯面包车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孙家滩村路边,盗窃公山羊1只,价值人民币550元。3、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于2016年10月9日23时许,驾驶鲁Y×××××号金杯面包车到山东省栖霞市国家电网松山仓库,剪断铁锁进入库房,盗窃4x150型ZC-YJV22电缆98.14米,铜线鼻430个,高立洪、丁俊福用壁纸刀将电缆剥皮,并将电缆内紫铜及铜线鼻运至山东省龙口市凤凰山路腾达废旧收购站,被告人张晓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82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9931元,铜线鼻价值人民币77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晓明、王洪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得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提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侦查实验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高立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没有偷铜线鼻。被告人高立洪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公诉机关指被告人高立洪第三起盗窃事实中的铜线鼻,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应按电缆线的价格认定;2、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认其他被告人,积极退赃,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丁俊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没有偷铜线鼻。被告人丁俊福的辩护人辩护认为:1、公诉机关指被告人丁俊福第三起盗窃事实中的铜线鼻,证据不足对电缆价格认定不当,应以有效价格证明认定;2、被告人归案后,赃款已绝大部分被追缴,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晓明、王洪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于2016年9月27日21时许,驾驶鲁Y×××××号金杯面包车到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上善堂施工工地处,将看护工地的二条狗毒死后,进入该工地使用断线钳将尚未使用的3x185型ZC-YJV22电缆剪断49.22米盗走,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离开该工地后用壁纸刀将电缆剥皮,并将电缆内紫铜运至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后双岛村某废品收购站,被告人王洪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72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141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立洪供述,2016年9月底的一天,我和丁俊福开车到蔄山镇北面一个工地,先将二条狗毒死,用断线钳将电缆剪成四段抬上车后往张村走,走在半路上停下车用壁纸刀将电缆线的皮扒掉,拉到张村后双岛那家收废旧的那卖,按15元一斤,卖了7200元,我分了3000多元。2、被告人丁俊福供述,2016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高立洪开车到蔄山镇北面一个工地,先将二条狗毒死,我们俩拿着工具到了存放电缆处,先用壁纸刀将电缆皮切开个口子,然后用断线钳从口子处将电缆切断,共切了有五六十米,然后装到面包车上,我们就向张村方向开,在一个路边将电缆线的皮给扒了,第二天到张村镇后双岛一家废品收购站,按照15元一斤的价格卖了,一共称了400多斤,卖了7000元左右,每人分了3000元,剩下的钱加油和吃饭花了。3、被告人王洪成供述,去年9、10月份一天早晨,有两个男的面包车上放着一些截断的电缆铜线,我一看就知道来路不正,当时称了四百七八十斤,按照每斤15元的价格收购的,共付给他们7000多元钱。4、张信波证明,2016年9月27日6时许,发现工地上养的两条狗被人毒死了,后又发现放在路边的3x185的铜芯电缆被盗了130余米,每米价值300余元。5、侦查实验笔录证明,3x185型ZC-YJV22电缆每米铜的净重为4876.5克。6、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定[2016]1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3x185型ZC-YJV22电缆每米价格为232元。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蔄山镇光伏发电站工地被盗现场情况及提取手套一只及火腿肠皮。8、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威)公(刑)鉴(DNA)字[2016]233号鉴定书鉴定出现场提取的手套及火腿肠皮检出被告人丁俊福的DNA。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张晓明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洪成系被传唤后被刑事拘留。10、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刑初第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高立洪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6年6月6日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5)威环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丁俊福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15年7月23日止。11、洮南市公安局安定派出所证明,被告人高立洪于2016年6月6日假释期满。12、和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洪成赔偿了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被谅解的事实。二、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于2016年9月30日23时许,驾驶鲁Y×××××号金杯面包车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孙家滩村路边,盗窃公山羊1只,价值人民币5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立洪供述,2016年10月1日晚11点钟左右,我和丁俊福走到羊亭的一条公路,把路边一只50余斤的羊给偷了,拉到一个荒地里把羊给杀了,羊肉平分了。2、被告人丁俊福供述,2016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我与高立洪开着车走到羊亭镇一条公路,看见路边拴着一只羊,我停下车把羊弄到车上,把羊拉到一个荒地里给杀了,我分得了一些羊肉。3、孙伟同证明,2016年10月1日早晨到位于孙家滩村路边准备把羊给牵回家,发现一只公羊被盗。4、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定[2016]1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公山羊每公斤22元。三、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于2016年10月9日23时许,驾驶鲁Y×××××号金杯面包车到山东省栖霞市国家电网松山仓库,剪断铁锁进入库房,盗窃4x150型ZC-YJV22电缆98.14米、铜线鼻430个,高立洪、丁俊福用壁纸刀将电缆剥皮,并将电缆内紫铜及铜线鼻运至山东省龙口市凤凰山路腾达废旧收购站,被告人张晓明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以人民币182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4338.72元;铜线鼻价值人民币7740元。1、被告人高立洪供述,2016年10月上旬,与丁俊福开车到栖霞,走到一个库房处,用大钢筋钳把锁剪开,里面地上有一盘铜芯电缆,我俩用钢筋钳把这些电缆剪成三段装到车上,偷完后开车沿公路走,后找个路边把电缆皮扒了,天亮后在龙口找了家收废旧的,把这些电缆卖了,卖了15000多元钱,我分了7800元。2、被告人丁俊福供述,2016年10月9日左右,与高立洪到栖霞的一个库房里偷了一盘电缆,在一个土路上将电缆的皮给扒了,后到了龙口,在路边找到一家废品收购站卖了,15.5元每斤,卖了一万六七千元。3、被告人张晓明供述,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早晨六点左右东北口音的男的开着一辆白色大面包车来,从车里拿出几捆扎好的铜线,还有三五袋铜条,铜线都是长一米左右,铜条长约五六十公分,宽约两公分,共称了三次,总重量587公斤,每公斤31元,我应付18197元,我实际付给他们18200元。4、尹某证明,2016年10月9日早上7点多钟,到栖霞国家电网松山仓库,发现仓库西面的大门开着,大门上的锁被人撬开了,仓库内4x150低压铜缆被盗约305米,150型号的铜线鼻被盗大约430个。5、赵艳华证明,2016年10月10日早上6点来钟,张晓明打开门后,一辆大面包车进了我们院子,车上下来两个人,从面包车上往下搬了一些编织袋和成捆的电缆铜芯。成捆的电缆铜芯大概一米左右,纺织袋里装的也是铜,具体什么样我看的不仔细,但比那些成捆的短。6、辨认笔录,赵艳华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系到其废品收购站卖铜线的人;被告人张晓明从侦查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系到其废品收购站卖铜线的人。7、称重记录证明,被告人张晓明记录收购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的赃物共计587公斤,付款18200元的事实。8、侦查实验笔录证明,150型铜线鼻每个净重189.78克。9、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威价认定[2016]15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4x150型ZC-YJV22电缆每米价格为248元、150型铜线鼻单价18元。10、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高立洪销赃所得人民币22800元被扣押。11、和解书证明,被告人张晓明赔偿了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被谅解的事实。综上,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共盗窃三次,盗窃赃物价值人民币44046.7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被告人高立洪假释期满、被告人丁俊福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晓明、王洪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张晓明、王洪成积极赔偿被盗单位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及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没有盗窃电线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因证人尹某陈述的被盗铜电线鼻的袋数与收购赃物的被告人张晓明归案后的前两次供述的铜条的袋数相吻合,应予认定,故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立洪的辩护人关于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因系侦查机关扣押其非法所得,而非被告人积极退赔,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丁俊福的辩护人关于电缆的价格应以被盗单位出具的有效价格证明为准的辩护意见,因商品价格随市场价格产生变化,威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价格系根据电缆被盗的时间和市场价格所认定,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的辩护人关于当庭自愿认罪,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立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丁俊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张晓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人王洪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的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2800元,由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高立洪、丁俊福的非法所得26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周大凯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