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3084号原告刘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某,民乐县新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现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徐某现居住地址不详,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