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某甲、廖某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124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甲,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大埔县。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廖富昌,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乙,男,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大埔县。2017年7月13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叶谋,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及其辩护人廖富昌、被告人廖某乙及其辩护人叶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起,被告人廖某甲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上元村其经营的联营杂货店内,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赌博,并从中营利。被告人廖某乙于2017年6月起通过微信和现金方式协助被告人廖某甲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2017年7月13日21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及6名参赌人员。另查明,民警在抓获二被告人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323元、手写的“香港六合彩”投注单31张及被告人廖某乙的犯罪工具手机1台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陈某、唐某、邱某、何某、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投注收据,微信截图,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是初犯、认罪态度好且被告人廖某乙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请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廖某乙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廖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2323元及被告人廖某乙的犯罪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展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