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樊明陆与杨文忠、贾志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明陆,杨文忠,贾志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293号申请执行人:樊明陆,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杨文忠,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贾志勤,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明陆与被执行人杨文忠、贾志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8115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据(2016)川0116民初50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文忠、贾志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