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达兴电控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达兴电控开关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655号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诉讼代表人: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王明水,该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兵,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达兴电控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舒宝生。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达兴电控开关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13日,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安徽一变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