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53号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住所地:高安市。注册号:36098xxxx929。经营者:陈某某。被告:何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以何某已向我支付壹万柒仟叁佰元,经济纠纷已全部了结,双方账目已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