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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53号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住所地:高安市。注册号:36098xxxx929。经营者:陈某某。被告:何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诉被告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以何某已向我支付壹万柒仟叁佰元,经济纠纷已全部了结,双方账目已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高安市陈某某兽药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卢桂根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莉 来自: